上诉人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人卫社)与被上诉人北京我优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优兄弟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人卫社委托代理人单**、胡**,我优兄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卫社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我社享有《沈**临证经验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版式设计权。我优兄弟公司在其经营的www.***.com的网站上,将上述图书复制上传,并非法向用户提供下载服务,侵害了我社对上述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版式设计权。故我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优兄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我优兄弟公司赔偿我社经济损失3万元。
我优兄弟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人卫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上述图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系...(本文书还有3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