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后,依原告何**的申请追加了吴**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李**、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原告何**与被告李**于2012年4月合伙做空调生意,原告何**投资多,被告李**投资少。之后,因为原告何**没有时间打理,经被告李**同意原告何**退出合伙。2012年12月初,经过原、被告双方在场和会计清点核算,原告何**退出合伙,合伙由被告李**承接,被告李**共应退还给原告何**退伙款380000元。因当时被告李**资金不足,于2012年12月7日立下借条,确认欠原告何**380000元。此后,被告李**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但至今仍欠原告何**退伙款210000元。虽经原告何**数次追讨,被告李**始终不予解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何**...(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