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起诉称:张**以刘**名义于2010年9月30日与台州中贝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公司)签订蓝庭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台州市椒江区蓝庭花园**幢**单元**室**室房屋(以下简称**室**室房屋)。同日,张**与刘**签订房产代持协议书,约定**室**室房屋为张**所有的不动产,委托由刘**持有,全部购房款由张**支付,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的贷款本息由张**承担,刘**不支付任何费用,如张**今后要求刘**将该房产过户到张**名下,刘**有义务无条件协助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两份合同签订后,张**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贷款本息以及房屋维修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也办理了房屋交接、结算等手续。张**多次要求刘**办...(本文书还有1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