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某甲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某甲公司向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2219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扣除交房顺延期间33天,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2.判令由某甲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杨**与某甲公司于2018年8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杨**向某甲公司购买平*综合实验区××路和××路交叉口东北侧××期××××室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2219178元。又约定,某甲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杨**交付该商品房。根据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本文书还有2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