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诉被告章**、董*、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肖**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2万元(利息按月息1.2%,从出借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1月18日,详细清单见附件),本息合计32万元,以后利息从2024年1月19日开始按月息1.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被告一提出因做生意周*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9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一指定人员即向被告二转款人民币2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约定:被告借到原告人民币20万元,借款用途为做生意。同时,原告与被告一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未约定借期。被告三自愿作为担保人并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现款项出...(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