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黄**、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5万元,利息63000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年息24%)支付利息至裁判文书确定的清偿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初,被告黄**因做铁矿石生意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月息2分。截止2015年7月,被告黄**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本文书还有1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