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榆县第九中学校(以下简称通榆九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通榆县第九中学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通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榆县第九中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人保公司给付保险金19320.0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通榆九中在人保公司处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16日到2017年8月15日。2016年9月12日,史**、宗凡凯二名学生在与学生宫宇航课间玩耍时致使宫宇航受伤。经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