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诉被告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志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起诉称:2016年3月27日,原告涂**将一辆号牌为粤x×××××小汽车委托被告洪**代为出售,但被告洪**于2016年5月未经原告涂**同意擅自以42000元的超低价出售给他人,造成原告涂**严重经济损失。2016年7月21日,被告洪**书面承诺于2016年7月28日前将涉案车辆返还给原告涂**,否则,被告洪**按照80000元的车价赔偿损失。现期限届满,被告洪**仍然未将车辆交回,经原告涂**多次催款,被告洪**仍拒绝赔偿。鉴于被告洪**经多次催款,仍拒绝向原告涂**支付车辆赔偿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洪**立即向原告涂**支...(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