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洪**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志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起诉称:2016年5月12日,原告何**将一辆号牌为粤j×××××的小汽车委托被告洪**代为出售,但被告洪**于2016年6月未经原告何**同意擅自以39000元的超低价出售给他人,造成原告何**严重经济损失。2016年7月21日,被告洪**书面承诺于2016年7月28日前将涉案车辆返还给原告何**,否则,被告洪**按照68000元的车价赔偿损失。现期限届满,被告洪**仍然未将车辆交回,经原告何**多次催款,被告洪**仍拒绝赔偿。鉴于被告洪**经多次催款,仍拒绝向原告何**支付车...(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