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与被告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等计人民币100000×20%=20000元;2、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计入民币577892×20%=115578.4元;3、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42448×20%=8489.6元;4、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计人民币70000×20%=14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请求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8日原告因排尿困难,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肾盂肾炎、糖尿症,被告于2016年5月23日对原告进行左侧经皮肾结石激光碎石术,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被诊断为左侧基底节梗塞、右侧偏瘫、不全性运动性失语、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经法医鉴定,导致原告的损害构成四级伤残。原告于2016年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一审法院仅仅支持1-9项,分项如下: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与住宿费、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出...(本文书还有5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