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宿州市九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颂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4)皖13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颂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4)皖13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支持九颂公司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前诉(2023)皖1302民初****号民事案件判决日期为2024年2月28日,该判决驳回九颂公司维修费请求原因是当时案涉工程质保金还未返还五建公司。之后发生新的事实,即2024年8月30日(2...(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