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与被告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3218.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1066.5元、误工费64000元、xxx赔偿金804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720元等共计180163.3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虞*在新郑*颖河路兴和街交叉口的新郑*极华夏城项目工地工作。2022年4月17日上午8点55分左右,原告虞*和其他同事一起抬着办公柜子往项目工地上的活动板房**楼搬运,当走到**楼活动板房的平台上时,突然平台断裂倾斜,原告虞*还有其他同事一起从**楼平台上掉了下来。原告虞...(本文书还有3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