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江西荣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肖**、熊*、简**、皮**、吴**、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荣盛公司、肖**、熊*、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皮**、吴**、吴**、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皮**的丈夫、被告吴**、吴**的父亲吴**(已去世)因开发江南花园房地产项目于2014年9月28日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200万*,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并约定若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吴**将以被告荣盛公司网上拍卖出让所得地块的土地开发合作项目(楼盘名称为江南花园)所占股权的比例进行抵押清偿。被告荣盛公司下属的项目部及被告肖**、熊*、简**均作为吴**上述债务的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保证:该地块权益**楼盘开发项目(...(本文书还有3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