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吴**、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吴**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2015年12月16日1时52分许,被告吴**、何**儿子吴*未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无牌号**轮摩托车搭载我,沿广*市南沙区灵新大道由南往北超速行驶至六涌路段,与路边缘石发生碰撞后冲出路外失控倒地,造成吴*当场死亡,我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不承担事故责任。此事故造成我严重受伤,并造成我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我认为,被告吴**、何*作为事故责任人吴**法定继承人,应当承担被继承人吴**债务。为此,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吴**、何*在继承吴*遗产范围内赔偿我医疗费40449.4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19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6885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73634.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吴**、何*承担。
被告吴**、何*共同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梁**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关于医疗费。原告梁**入院的医院是南沙区第一人民医院,医院已经...(本文书还有5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