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诉被告高*、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被告朱**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被告高*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当时约定月利息2分,后高*陆续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及利息。2014年5月22日,被告高**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有9万元借款没有偿还,被告朱**在该欠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同意为该笔欠款的偿还提供保证。同年11月,被告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人民币30000元,此后再也没有偿还余款及利息,原告多次找高*和担保人朱**均无任何效果,现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7982元;被告...(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