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林**、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仙居县农**(以下简称农**)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荣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滕**、被告农**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15年正月初九,原告受雇于被告,为原仙居县杨*畜牧兽医站翻瓦片,并约定每天报酬300元。同年5月5日上午,原告在翻瓦片时坠落受伤。经台州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2016年2月18日,原告经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评定,误工时间270天,护理时间120天,营养时间90天。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济损失291365.50元,其中医疗费231255.30元、误工费38340元(142元*270...(本文书还有4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