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购车订金9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一台带营运手续羚羊出租车卖给原告,总价款195000元,两次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95000元订金交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并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并返还订金95000元及利息。
王**辩称,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原告没有交给被告订金95000元,不存在返还订金的情形。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出租车的市场价格为43800元,买卖合同约定的是195000元,明显存在倒卖营运线路的行为,...(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