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底,原、被告经协商,由被告为其承建四间两层楼房,建筑面积为595平米,每平米170元,总价按101000元计算,包括粉墙和刷白,后要求被告做防水隔热层,被告又要求支付13000元。工程从2013年11月开始,至2014年5月结束。被告以无人干活为由未做刷白,上述工程款已经付了93000元,另外21000元付给了李**。为了完成刷白原告另找刘**干这项工程花了9860元。被告做的隔热层明显不合格,严重漏水,需要从新再做。为此请求被告退还做隔热层的钱13000元**房屋刷...(本文书还有1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