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曹*昌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南路清端桥上,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张某。
2.2016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曹*昌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
3.2016年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曹*昌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曹*昌被警察当场抓获,并扣押张某从被告人曹*昌处购买的4包甲基苯丙胺共计0.7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毒品上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清单、通话...(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