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台州安民医院(以下简称安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有色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安民医院于2012年7月从“××专科医院”变更为现名。2007年6月28日,××专科医院一期工程委托被告有色公司监理,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监理合同,该合同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其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部分约定了工程概况、词语含义、工程期限(“2007年7月1日”...(本文书还有13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