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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雾**********与扬州绿叶******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06)苏民三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06-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扬州市雾中花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雾中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绿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扬民三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8日、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雾中花公司委托代理人顾**,绿叶公司委托代理人蒋**、管**(参加9月15日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扬州市糖果二厂(以下简称糖果二厂)“绿叶”商标于1987年获准注册,核准在糖果、糕点、南糖商品上使用。1999年和2002年“绿叶”商标两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该厂生产的“绿叶”牌牛皮糖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终字第033号民事判决认定属于知名商品。绿叶公司系由糖果二厂改制而成,绿叶公司因此持有糖果二厂的“绿叶”商标。其后,“绿叶”商标于2005年4月被评为“扬州市知名商标”。2005年6月“绿叶”牌牛皮糖被江苏市场产品质量监督调查办公室等部门授予“江苏质量信得过产品”。2004年8月,绿叶公司印制新的枕式牛皮糖包装、装潢糖纸,9月用于包装商品并投放市场。2005年3月起,绿叶公司发现雾中花公司生产的“雾中花”牌枕式牛皮糖的包装、装潢与绿叶公司的相近似,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导致其商品销量逐月下降。审理中,绿叶公司以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雾中花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难以确定,请求法院酌情判令雾中花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雾中花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1、绿叶公司生产的“绿叶”牌牛皮糖属于知名商品。“绿叶”牌牛皮糖曾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知名商品。绿叶公司取得“绿叶”商标后,该商标又被评为“扬州市知名商标”,“绿叶”牌牛皮糖被授予“江苏质量信得过产品”,说明该公司对原本属于知名商品的“绿叶”牌牛皮糖继续投入和开发,在市场上依然保持着相当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绿叶公司所生产的“绿叶”牌牛皮糖属于知名商品。2、绿叶公司“绿叶”牌枕式牛皮糖的包装、装潢为该牛皮糖所特有,并使...(本文书还有84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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