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卫伙同武高才、郑**(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到登封市大金店镇转盘西北侧,用撬杠将王××粮油门市门撬开后,盗走9袋大米,8壶食用油。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141元。
2、2011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卫伙同武高才、郑**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到登封市大金店镇毕家村袁××建材门市内,将6盘冷拔丝钢筋盗走。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12600元。
3、2011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卫、赵**、康国国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到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耿庄村,用撬杠将付××的烟酒门市撬开,盗走烟、酒、饮料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89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李*卫、赵**、康国国的供述;被害人王××、袁××、付××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及有关物证、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卫、赵**、康国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