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0855.9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31日21时30分,原告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与被告张**驾驶的鲁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285省道南皮县寨子镇梁庄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南皮县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原告与被告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张**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及三者险一份。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具...(本文书还有2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