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出租方)与孔**(承租方)于2014年9月3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孔**承租位于广州市石基镇前锋北路**号之**号楼**号房,面积817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租金43元/㎡,物业清洁费及管理费2元/㎡,电费1.58元/度,水费3元/立方米;租金按月结算,由孔**在每月5日前支付给何**;孔**向某甲乐支付合同保证金10万元,何**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时将保证金退回给孔**;租赁场所的房屋、墙面漏水、墙顶、地面本身质量问题及入户前的水、电维护和一次性消防设施问题由何**负责,若因上述问题影响孔**经营,除积极处理外,应酌情给予孔**经济补偿和租金减免;何**需确保孔**在合同期内租赁场所的正常经营,不能借任何名义或理由对孔**进行驱赶或劝退,除孔**没有履行合同中的条款或国家征收土地外,否则何**将按孔**投资额的4倍进行赔偿;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月租金数额的3%计算违约金。
孔**于2015年6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何**未偿还欠款为由,请求:1.判令何**偿还孔**欠款(租赁保...(本文书还有5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