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与黄**于2003年12月**日生育陈*乙,后两人于2004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位于广*市番禺区大罗*约新村二街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为自建房屋,该房屋仅有房屋所在宅基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明。
2004年,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2006年11月9日止处于羁押服刑状态。
2010年11月30日,陈**、黄**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审法院作出(2010)番法民一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1、准予陈**、黄**离婚;2、儿子陈**由陈**携带抚养,儿子陈*乙由黄**携带抚养,并由陈**每月负担陈*乙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陈*乙独立生活为止,陈**每月可探视儿子两次;3、……;4、涉讼房屋的三至**层由陈**使用,并由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黄**补偿117000元。黄**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6月16日,广*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作出(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其中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准予陈**、黄**离婚及两儿子抚养问题等判项,变更判决涉讼房屋第三至**层由陈**使用,并由陈**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本文书还有6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