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上诉人闵**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梁*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本文书还有3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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