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原告申请追加谢**、邓**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12月04日期间,向原告订购饲料一批,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后,被告于2014年4月7日,向原告出具《客户往来明细账》一份,确认截止至2014年4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饲料货款人民币;并承诺如被告拖欠货款,应每天支付货款的0.2%违约金。后经双方于2014年9月17日再次对账确认,被告尚拖欠饲料货款人民币180160.4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完了供货义务后,现被告拒不清偿饲料货款人民币180160.4元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但在原告起诉后,被告陆续还款共83000元,故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饲料货款本金人民币97160.4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0533.89元(违约金按每天0.2%,以人民币180160.4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2014年9月22...(本文书还有5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