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叶**、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曾是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及夹层房产的所有权人。2013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叶**约定将房产过户至被告叶**名下,叶**向原告支付1573万元。后叶**向原告支付1300万元,剩余273万元未支付。2013年2月6日房产过户至被告叶**名下。2013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叶**签订《协议》,约定剩余273万元在三年内归还,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4日,按年利率3%计息。被告叶**作为还款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该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拒不偿还。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叶...(本文书还有2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