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高**、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高**、原告李**的法定代理人韩*及其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被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高**、李**诉称,2016年10月7日19时许,李*驾驶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沿203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刘*未按操作规范超速驾驶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无牌照挂车相撞,至两车损坏,李*死亡。该起事故经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认为: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为...(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