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贾*、周*、冯*与犯罪嫌疑人李*(在逃)结成盗窃团伙,共同购买了一辆蓝色“五十铃”牌轻型货车用于作案,多次在深圳、东*、惠州一带盗窃建筑工地财物。2015年7月,被告人陈*、陈*也加入该盗窃团伙。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冯*、冯*、李*乘坐贾*驾驶的货车来到东*市广深高速北行k62+300处的广东筑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地,盗走该工地的钢模板33套、氧气瓶1个、钢筋若干后驾车逃离现场。被盗财物因未缴获,无法鉴定价格。
2、2015年5月31日凌晨5时许,冯*、贾*、冯*驾车来到惠州市沿海高速牛骨墩路段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工地,盗走该工地钢管约1.5吨后驾车逃离现场。被盗财物因未缴获,无法鉴定价格。
3、2015年6月11日凌晨5时许,冯*、周*、冯*、李*驾车来到惠州市沿海高速牛轱墩路段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