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陈**、罗**、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作出资产处置公告:2016年6月16日,处置衡阳市蒸湘区火车站西街**号,土地登记用途为商服、住宅,土地面积约:1265.3㎡,起拍价:379.59万元,竞买保证金58万元。案外人周**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9月9日组织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周**称:周**系该宗土地上的拆迁户,对该土地拥有部分权利;鸿源公司持有的衡国用(2010)第****号预登记证已失效,其是否系该土地的权利主体存疑。请求法院裁定中止对该宗土地的处置行为。
本院查明,2015年3月31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公证处作出(2015)湘长望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可持本证书向衡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鸿源公司、陈**、罗**、罗**。执行...(本文书还有1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