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2015年3月31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公证处作出(2015)湘长望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长城公司可持本证书向衡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鸿源公司、陈**、罗**、罗**。执行标的为1.被申请执行人鸿源公司截止2015年3月30日所欠申请人4363.81万元,利息2205325.52元;2.对前述1项本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23.4%/年计算;3.被申请执行人鸿源公司应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4.拍卖、变卖本执行证书附件《剩余抵押物明细表》所列被申请人鸿源公司的抵押房产并由申请人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5.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罗**所质押的鸿源公司股权并由申请人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权;6.被申请人陈**、罗**、罗**对前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4月9日,本院受理执行6...(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