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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旌德县旌*******诉被告马鞍山天****************、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旌民二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3
  •  
  • 【案例概要】

    被告徐**辩称:原告依据(2014)旌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答辩人不是该案的被告,故原告无权向答辩人追偿,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的证据、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1、《商品砼购销合同》1份,证明原告、建安分公司及徐**与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系合同的担保方,建安分公司及被告徐**系合同的购买方,故依据该合同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建安分公司、天立公司及被告徐**进行追偿。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2、(2014)旌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建安分公司、天立公司及被告徐**存在欠付瑞恒公司货款的事实。建安分公司、天立公司对该组证据有异议,同时提出该案已向安徽省高院提出再审,正在审查阶段。被告徐**认为自己不是该案的当事人,对该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建安分公司、天立公司虽对该组证据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推翻该证据,...(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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