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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斌焕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威************、吴**、原审被告陈**、凌**、吴*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06-03
  •  
  • 【案例概要】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李**承认2005年2月6日其以借款形式从原告林**处取得50000元款项的事实,且有相应的借条(据)佐证,原审法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因此,两被告主张两原告对本案的款项无诉权,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辩称该借款是其向伊士曼公司所借,而借条上已载明出借人是原告林**,且被告李**无其他证据支持其辩解,尽管借条上载明该借款从地坪工程利润款中扣除,但这只是原、被告之间对还款方式的约定,该约定并不能改变借款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和借款性质,故原审法院对被告李**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李**辩称该借款已约定从地坪工程利润款中扣除,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理,然而这只是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方式的约定,并不能证明被告李**已还清该借款,其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被告李**的抗辩不予支持。原告林**要求被告李**偿还500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林**称其于2005年8月3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50000元的借款转至被告陈**的帐号上,而被告李**辩称此款项是其业务活动中地坪工...(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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