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案车辆系被上诉人或其上级公司购买后发包于案外人谭**,而谭**没有用人单位的资格,因此,谭**所聘用的司机何健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为证明涉案车辆系被上诉人所有提供了该车的登记信息,而被上诉人则提供了存折,银行存取记录,现金存款凭证及客车销售合同证明该车的实际车主系谭**,法律上的登记车主系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本文书还有4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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