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区民初字第6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是嘉华公司开发建设。2006年8月21日,嘉华公司(合同中称甲方)与李**(合同中称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h-19-8号房屋预售给乙方,该房屋套内面积65.02平方米,成交金额为201562元;乙方应在2006年8月21日支付60562元,余款141000元经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甲方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本文书还有2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