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区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是嘉华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于2005年取得了嘉华鑫城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7年3月22日,嘉华公司(甲方)与王*、吴**(乙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嘉华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g-6-2号房屋预售给王*、吴**,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2.76平方米,成交金额为337875元;王*、吴**应在合同订立之日缴纳购房款187875元,其余房款150000元经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嘉华公司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竣...(本文书还有2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