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杨**与被告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伟、林敏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杨**的委托代理人文**、米**被告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杨**诉称,2007年6月2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g-25-3号房屋一套,总房款349384元,交房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同时该合同第十五条还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被告的责任,致使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从逾期之日起,被告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一直到2007年10月16日才正式移...(本文书还有2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