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的委托代理人米*、被告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诉称,2006年10月2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渝中区大坪正街**号嘉华鑫城h-19-4号房屋一套,总房款239417元,交房时间约定为2007年6月30日。该合同第十五条还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被告的责任,致使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从逾期之日起被告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一直到2007年10月14日才移交房屋。其后,原告多次要求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未果。故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办理本区...(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