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吴**、闫*诉被告于**、闫**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闫*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闫*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被告闫**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原告闫**与吴**系夫妻关系,系闫**的父母,原告闫*系闫**的儿子。2014年10月18日,闫**因肝癌治疗无效去世。去世时的房产被被告占有。原、被告因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对闫**的房产依法继承。
被告于**辩称,答辩人与闫**于1997年7月29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16日登记离婚但未分居,2014年6月24日登记复婚。被答辩人诉求分割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先将房产的一半分出归答辩人所有,其余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答...(本文书还有3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