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与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齐**、齐**于2015年8月27日诉被告陈**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正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二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豫1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正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现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本人并作为原告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齐**诉称,2010年9月份及2011年6月份,原、被告合伙购买两台挖掘机用于共同经营,后双方于2012年6月16日双方签订散伙协议,协议约定二原告支付给被告陈**现金100000元,挖掘机及合伙期间所得归二原告所有。原、被告签订协议后二原告将100000元交给被告陈**,之...(本文书还有1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