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诉被告陈*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和被告陈*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知道被告游手好闲,而且经常无事生非,殴打原告,没有培养夫妻感情,没有共同语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现在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陈*1离婚并愿意抚养婚生女、婚生子由被告陈*1抚养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1承担。
被告陈*1答辩意见是,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尤*须支付给被告婚生子女抚养费、医疗费及修房子的费用共计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识后于××××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双方分别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和1989年7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2(现婚生子女均已经成年)。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正阳县××××四间平房和一处三间**层及附属院落。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2...(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