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金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和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2010年10月12日,许**与金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一份,蒋*华作为金涛公司无锡分公司经理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金涛公司印章。许**按约进行了江阴市周*镇山泉村(以下简称山泉村)新农村c3、c**房屋的建设并完工交付给山泉村,但金涛公司在收到山泉村工程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给许**。许**施工的工程工程款为7396438元,金涛公司仅支付485万元。经许**多次催要无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涛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546438元及该款从本案诉状送达金涛公司次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庭审中,许**明确,要求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其应得的工程款在扣除3%后,再扣除5%的保修金,再减去金涛公司已经支付的485万元。
被告金涛公司辩称:一、金涛公司从未承包过本案所涉工程,也从没有和许**签订过合同、将本案工程发包给许**,没有在任何与许**有关的合同上盖章,许**提供的施工合同上的金涛公司印章是虚假的,是蒋*华伪造的;二、针对蒋*华伪造金涛公司相关印章,对外涉嫌诈骗一事,金涛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向相关的受害部门调取了合同等证据,经鉴定相关合同上的“金涛公司印章”是伪造的,其中也包括本案所涉的山泉村的相关工程;三、从案件本身看,即便是一般民事纠纷,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四、许**除合同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其实际施工了本案所涉工程,更没有证据证明金涛公司结欠其工程款。综上,本案涉及刑事案件,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审理;就民事部分,许**的主张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终结审理或者移送审理。
经审理查明:(金涛公司无锡分公司相关情况)金涛公司无锡分公司由金涛公司设立于2010年4月27日...(本文书还有7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