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桂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桂阳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属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付映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付映熹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在本案中只是望风、帮忙掩护,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下午17时许,在开封市31路公交车上,被告人贾桂阳伙同付映熹对被害人徐俊香的财物实施扒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贾桂阳、付映熹的供述,...(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