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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张**、刘*、李**、莫*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粤030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8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赔偿协议、谅解书、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林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乙、张某乙龙、郭*、丁*、欧某、李**、杨*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张**、刘*、李**、莫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涉案光盘1张。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张**、刘*、李**、莫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李**、莫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张**、刘*、李**、莫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并经口头传...(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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