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赔偿协议、谅解书、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林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乙、张某乙龙、郭*、丁*、欧某、李**、杨*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张**、刘*、李**、莫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涉案光盘1张。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张**、刘*、李**、莫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李**、莫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张**、刘*、李**、莫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并经口头传...(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