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陶*持b2类驾驶证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溧水区老明公路往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方向行驶至s341线49km+600m路段处时,与前方骑自行车的武某(女,殁年53岁)相*,造成被害人武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陶*立即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陶*已与被害人武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陶*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