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至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龙仙祥、刘*、肖梅梅伙同郑*强(另案处理)使用虚拟的黄金交易平台,并编造“董老师”、“小王”等称呼骗取被害人高××的信任,诱使高××通过建设银行登封支行以转账方式,先后将69.9万元打入刘*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虚假黄金投资,后四人将该笔资金均分。在高××要求退款的情况下,分两次退还资金共27941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龙仙祥、刘*、肖梅梅分别对案发期间三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提供虚假的黄金交易平台为由,骗取被害人高××人民币69.9万元及各自分赃和退还赃款等情节的供述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
2、被害人高××对案发期间被告人向自己提供虚假的黄金交易平台,通过转账的方式骗取自己人民币69.9万元的时间、过程等情况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肖梅梅辨认被告人龙仙祥、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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