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师*因与被上诉人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上诉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师*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位于东莞市××北岸村××常路××花园××单元房归其所有;双方的共同债务15.5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上诉人共同购买一套房屋,被上诉人仅支付订金13000元,其交付了部分房款,原审法院未处理该房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购房所借款项15.5万元,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于*答辩称,其在买房...(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