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1、王*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安*、被告王*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00元;2、共同财产25000元依法平均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1于2014年1月11日订婚,于2015年2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大礼钱57000元、压箱礼2000元、三金、礼财钱24000元、上下车钱1540元、挂门帘钱600元、压腰钱1200元。
被告王*2辩称,原告诉称的彩礼数额不属实,其共收到原告彩礼46000元,不清楚原告与被告王*1的共同财产情况,双方订婚时被告给原告回礼2000元,举行结婚仪式时给原告改口钱10000元。
被告王*1未作答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00...(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