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上诉称:1.一审认定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结合其犯罪情节,应对其适用缓刑。2.一审认定其犯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请二审法院给其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李**上诉称:1.一审判决对案件的具体情节认定存在错误。本案的起因因为孔*湖酒店未遵守与村民的约定而引发的一次事件,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不合理请求。2.其家境困难,平时也遵纪守法,此次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意识谈薄,采取了偏激的方式,其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在非法拘禁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其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一审判决中未予体现。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莫**上诉称:1.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犯罪情节较轻,还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依法减轻处罚;2.本案原属村民道路建设的民事纠纷,只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的过激行为才酿成大错。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庭审中,上诉人岳**的辩护人马**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一致。
上诉人岳二喊保的辩护人刘**提交如下证据:1。芒市风平镇遮晏村委会遮晏村民小组与德宏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2.证人莫某乙证言,证实外地客人与遮晏村民发生冲撞造成身体损伤所作五万元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没有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要挟行为。并据此认为,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1.本案呈现的事实与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构成要件不相符。按照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而本案遮晏村**号多人设障堵路系全体村民自愿行动,自发所为,并无组织者,煽动者,故此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具备主体条件。2.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有违。本案起因和初衷并非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而是正当的社情民意,村民切身利益被长期漠视,不得解决,对政府失望,导致矛盾激化。同时也说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和解决农村、农*、农民“三农”问题的思想和执政为...(本文书还有7716字未显示)